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处不给公证可以吗?
离婚补充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原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或需要变更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协议,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处不给公证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离婚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离婚补充协议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公证处可能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公证处不给公证,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处不给公证是否可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双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离婚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公证处是可以给予公证的,如果公证处不给公证,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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