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小三,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我叫[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结婚日期]在[结婚地点]登记结婚,婚后于[生育子女日期]生育一女/子,[姓名],我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小三姓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信息],共计[财产价值]元。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三姓名]返还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元;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三姓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结婚日期]在[结婚地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发现时间],我发现被告与[小三姓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财产信息],共计[财产价值]元。
我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姓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总结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在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也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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