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被交警扣留,没有登记还能拿回来吗
一、电瓶车被交警扣留,没有登记还能拿回来吗
遭到警方没收的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理论上具备索回的可能性。
若不幸遭警方暂扣车辆,那么请详细知晓以下取车程序流程:首先,需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于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前来提取所扣车辆。
在接到领取车辆的正式通知之后,当事人即可前来提领。
针对出乎意料的状况,如当事人在接到通知满三十日后仍未启程前往认领所扣车辆,且经过连续三个月的公开展示公告仍无任何反应者,该车辆将依法由扣押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通知当事人领取,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导致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后取车的具体时限规定,主要分为四类情况,即15日之内可取车、35日之内可取车、65日之内可取车以及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下,扣车的时限将会相应地延长一倍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实习期有什么影响
关于实习期驾驶员扣分之影响的问题,具体情况需依照驾照所属类型进行评估。
对于持有大型车辆驾照的驾驶员来说,如若在实习期间累计积分已达6分以上且尚未达到12分上限,其实习周期将会相应地延长一年;而针对持有小型车辆驾照的驾驶员而言,倘若不幸在实习期内累积积分达到12分的上限,那么他们将失去驾驶资格。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等特殊车辆驾照的驾驶员,在为期一年的实习期内,若累计积分达到6分以上但尚未达到12分上限,实习周期也将随之延长一年。
然而,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若驾驶员再度累积积分达到6分以上但仍未达到12分上限,他们所持有的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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