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过了一方去拿离婚证可以
一、冷静期过了一方去拿离婚证可以
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夫妻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书的领取手续。
若是在此期间任意一方未按照约定共同前往,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再行赴约,那么该行为将被普遍视作双方共同撤回了离婚申请,婚姻关系仍然得以维持。
仅有单方面的意愿并不能够顺利地领取离婚证书,必须由双方同时在场并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即便已经度过了冷静期,仍需双方齐心协力来完成最终的离婚证领取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属于行政行为
离婚冷静期,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夫妻进程中所设立的一项程序性条文,显然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行为。
该项制度主要由婚姻登记机关加以实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政部门,旨在为那些有离婚意愿的夫妇提供一段时间来深思熟虑,从而防止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进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质上讲,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对婚姻登记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时所采取的一种具体手段,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离婚冷静期对于维护家庭和睦有着重要作用,但它并不能直接干预或者决定离婚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当涉及到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时,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
三、离婚冷静期可以代办
自实行离婚冷静期政策以来,想要顺利地办理,仍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出面,而非委派他人代理。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选择的是达成协议后迅速离婚,抑或是身心得到冷静后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证书请求的方式,皆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亲临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之所以强调这点,实因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者本人清晰明确地表露出自己的意志,且亲身全程参与,从而使得离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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