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该怎么办
一、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该怎么办
当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而要求公安部门对相关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任务并重新提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其主要原因是在审查犯罪证据方面,发现相关定罪依据尚不充足。
换言之,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提起所需的标准,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得不采取此种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严谨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到期了,检察院还没有结案,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满且检察院仍未结案时,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届满则自动解除或转变为其他强制措施;
2.如检察院至今未发起公诉且侦查结果显示无罪,可解除取保候审;
3.若检察院已提起诉讼但案件未结,将转为其他强制措施。
同时,保证人需承担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违法,应立即上报执行机关。
若保证人未尽责,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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