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申请被驳回?这6种情况一定要提前了解!
"明明说好协议离婚,为什么民政局不受理申请?"最近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语气里满是困惑,离婚登记看似简单,但法律程序中有不少"隐形门槛",本文将为您揭开离婚登记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情形,助您避开法律程序中的"暗礁"。
冷静期未满强行闯关
根据《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提交申请后必须等待30天,曾有一对夫妻在第28天就到场要求办理,结果被明确告知:"系统显示还有2天冷静期,现在无法受理",这种"掐点式离婚"往往会让当事人白跑一趟。
**材料缺失如同"断线风筝""
某女士因结婚证丢失,仅凭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被拒,工作人员解释:"婚姻登记档案是确认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类似情形还包括未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明过期等,这些细节问题往往成为程序卡壳的"元凶"。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存疑
遇到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障碍人士申请离婚,登记机关会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去年某地就出现因男方突发精神疾病,其妻子单方申请被驳回的案例,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
虚假登记暗藏法律风险
某地曾查处夫妻为购房假离婚,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资金往来记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隐瞒真实意图的登记申请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胁迫离婚如同"定时炸弹"
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发现,某女士在填写申请表时手部颤抖、反复修改签名,经单独询问揭穿其受丈夫威胁的事实。任何存在胁迫迹象的申请都将被立即中止。
管辖错误导致程序无效
异地务工的夫妻常犯此类错误,例如户籍在A市却在B市申请离婚,除非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否则必须回原登记机关办理,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的程序要点。
专业建议:三步避坑指南
- 提前做"程序体检":登录民政部门官网下载《离婚登记材料清单》,逐项打钩确认
- 善用预审服务:通过政务服务APP上传材料预审,避免现场被退回
- 保留沟通证据:若遇工作人员不作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维权依据
法律依据速查
-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双方完全自愿
- 《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30日+30日办理期规定
- 《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定
-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
小编总结
离婚登记看似简单的"盖章"程序,实则是法律关系的重大变更。材料完备性、程序合规性、意思真实性构成申请受理的"铁三角",特别提醒:2023年多地启用婚姻登记智能审查系统,人脸识别、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让任何程序瑕疵都无所遁形,准备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妨以"备战法考"的严谨态度对待每个细节,毕竟,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恰恰是对婚姻自由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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