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离婚到底要办哪些手续?一篇讲透流程和注意事项
离婚是人生重大决定之一,很多人对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一头雾水,是直接去就能领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今天就用最直白的语言,手把手教你搞懂民政局离婚的全流程!
民政局离婚的核心条件:必须满足"三要素"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民政局离婚手续四步走(附材料清单)
第一步:提交申请
需携带:
- 双方身份证原件
- 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需首页复印件盖章)
- 结婚证原件(遗失需先补办)
- 离婚协议书(重点!):必须明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等细节,建议提前找律师审核。
第二步:受理与冷静期
民政局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30天冷静期正式启动,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第三步:冷静期满后登记
满30天后,需在30天内再次共同到场(超期需重新申请),需携带:
- 前述证件原件
- 每人2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 3份最终版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存档1份,双方各持1份)
第四步:颁发离婚证
审查通过后,当场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建议参考:三个避坑指南
- 离婚协议书千万别套模板:房产归属不写具体地址、抚养费未约定递增比例、探视权描述模糊,都可能引发二次纠纷。
- 冷静期内财产变动要警惕:一方私自转移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举证难度大,建议提前做财产公证。
- 离婚证遗失可补办:持身份证到原办理机关申请查档,补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与离婚证同等效力。
相关法条依据
-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申请登记。
- 《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可撤回,期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发证的视为撤回。
-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处理子女、财产问题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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