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怎么判的
一、离婚法院怎么判的
1.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指引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一原则。
2.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情况包括:
(1)一方存在或有配偶者与第三人的事实;
(2)一方存在实施、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一方具有长期存在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屡教不改的现象;
(4)双方因感情问题而无法共同居住达到两年以上的期限;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事实;
(6)一方患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性行为,且治疗难度较大的状况;
(7)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决定结婚,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
(8)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疾病史,婚后经过治疗仍未痊愈,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疾病,长时间治疗无效的情况;
(9)一方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书的行为;
(10)双方在办理之后,尚未开始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性的情况;
(11)一方因触犯,被依法判处,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
(1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离婚有青春损失费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离婚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机制。
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原本是源于民间的一种说法,主要指的是部分在离婚过程中的人士因心灵遭受创伤,自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付出远超过另一方,因而期望在离婚之际获取经济方面的相应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直接认可与支持。
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婚姻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在极短的时间内经历了结婚与离婚的过程,仿佛自身作为女性在这段关系中“吃了亏”,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向男方主张应支付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
如此做法实际上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作出任何明确规定,而该费用亦不在的范围之中。
寻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此外需指出的是,婚姻本身即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的行为,若真正存在青春的流失,那么双方均会有所损失,并非仅限于女方。
更为重要的是,青春本身并不是一种拥有特定权益的事物,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消逝。
就如同即使未选择步入婚姻殿堂,青春同样会流逝,而非停滞于某个特定的时间段。
法律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相关规定。
三、法官判离怎么判
关于法院裁判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依据为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实际状况确已无法修复。
在此基础上,以下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常见情形:
(1)任何一方存在重婚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
(2)任何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任何一方存在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并且多次被依然不知悔改的行为;
(4)双方因感情问题而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5)任何一方被宣布失踪;
(6)任何一方由于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理缺陷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性行为,且治疗难度较大的情况;
(7)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决定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8)任何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疾病史,婚后经过治疗仍不见好转,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疾病,长时间治疗也不见效果;
(9)任何一方在结婚登记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书的行为;
(10)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且没有和好希望的情况;
(11)任何一方因为触犯国家,被判刑期在一年以上,或者
其犯罪事实严重侵犯夫妻情感;
(12)因其他一切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感情完全破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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