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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女主播“谈恋爱”,“分手”后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合飞小编1年前 (2024-12-09)法院案例25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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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主播发出“恋爱信号”

甜甜的爱情来了?

刷礼物、送东西、发红包

最后竟是“单相思”

这些给“恋人”的钱还能要回吗?


案 件 详 情

刘某在看直播时,对美女主播赵某一见倾心,疯狂为其刷礼物。两人互加了微信,刘某为抱得美人归,不仅在直播平台上继续刷礼物,还私下赠送给她很多贵重物品。

但“暧昧”许久后,刘某向赵某提出了交往请求,却被赵某明确拒绝了。


刘某一气之下将赵某

及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公司

诉至宝坻法院

要求返还其打赏钱款61万余元

及赠与物品钱款7.6万元

刘某


赵某经常以结婚的名义以及主播有任务量等理由要求我给她刷礼物,私下她还会要求我送东西。因为我俩经常提及结婚事宜,为此我给她购买了金手镯等贵重物品。如今,赵某明确拒绝了我,我俩结婚目的并未达成,而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要求把这些钱还给我。


赵某

我从未与刘某谈恋爱,更别提谈婚论嫁,所以他赠与的贵重物品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刘某在平台充值是一种消费行为,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关系,未与我形成直接的赠与法律关系。

运营公司


本公司与刘某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充值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现刘某已经消费完毕,起诉要求返还消费款无法律依据。

本公司搭建短视频平台形式上是虚拟空间,主播提供直播表演获取用户打赏,主播是通过付出正常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刘某购买虚拟货币,消费精神文化产品,其目的是获取精神利益。

刘某打赏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货币转移。赵某并未直接获取货币,而是通过一定的规则获取利益,不符合赠与合同中赠与标的物的特点。赠与合同中受赠方不需支付对价

刘某付出了金钱,赵某付出了才艺表演,本公司系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不需退还相应款项。刘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充值进行打赏是合法有效的,刘某与赵某私下聊天与本公司无关。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

刘某的打赏和赠与行为

能否反悔呢?

要考虑两个问题

Q

刘某的打赏行为是否系赠与法律关系?

对于刘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刘某因注册成为用户,在直播间观看直播,成为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使用者。刘某在平台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并以此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刘某在该过程中享受了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其与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赵某的直播活动属于网络服务的内容之一。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后在赵某的直播间观看直播表演并进行打赏实际系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Q

刘某赠与的贵重物品能否要求返还?

对于刘某提出的自己系以结婚为目的与赵某进行交往的意见。因赵某否认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并提出双方在未见面的情况下不可能谈婚论嫁,而刘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虽显示出他有追求赵某的意思,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直播平台属于网络公开场所,不是谈恋爱的私密空间,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谈恋爱有违常理。故对刘某这一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刘某要求赵某返还赠与物品购买款之诉讼请求。虽然刘某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对于刘某的意见赵某予以否认,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故对刘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

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论是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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