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一、摩托车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遵循过错原则。
1.仅有一方过错,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2.两方或多方存在过错,依据过错严重性及事故影响程度共担责任;
3.各方均无过错,均无责任;
4.一方恶意行为导致,对方无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什么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为刑诉哪种证据,业内存在两种主要观点:首先,部分专家视之为鉴定意见;其依据在于,认定书乃由具备深厚专业素养的交通警官综合现场勘查与各类证据,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而作出,兼具专业性。
这种观点在交通行政执法领域较为盛行,交通警官在出具认定书时,常在事故成因分析栏标注“鉴定意见”字样,且在涉及或犯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阶段,该认定书亦被纳入鉴定意见范畴。
另有学者主张将其视为书证;理由是,认定书通过记录的内容来证实相关案件事实,属于公文书证,相较于普通书证,其证明力更为显著。
多数人员赞同此观点,在审查案件事实过程中,通常以书证审查方式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为避免争议,在移送起诉环节,起诉书未将其列入书证部分,而是在鉴定意见之后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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