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归属协议没公证,法律还认吗?
离婚时,夫妻双方签署的房产归属协议往往是财产分割的核心依据,但如果这份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它的法律效力是否会打折扣?遇到对方反悔或执行受阻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协议未公证≠无效,但隐患暗藏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双方自愿签署,即使未经公证,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未公证的协议可能面临两大风险:
1、举证困难:若一方否认协议真实性,另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签字真实性、协议形成过程)证明其有效性;
2、执行障碍:涉及房产过户时,部分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要求公证文件,导致协议落实受阻。
补救措施:三步守住“房产分割主动权”
1、补办公证
双方可协商携带离婚协议、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证处补办公证,公证后的协议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大幅降低纠纷风险。
2、收集辅助证据
若无法补办公证,需保留协议签署时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诉讼确权
当对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
**法条支撑:你的权利有据可依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即生效。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协议,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离婚房产归属协议未公证≠无效,但公证能显著提升协议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公证,重点在于保留证据链,证明协议合法性和双方合意,遇到争议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避免“口头承诺”变成“空头支票”。核心原则:协议要细、证据要全、行动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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