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到底要带齐哪些材料?少一样都可能白跑一趟!
离婚是人生重大决定,办理离婚登记时材料准备是否齐全直接影响办理效率,很多夫妻因不了解具体要求,反复跑民政局耽误时间,作为专业婚姻律师,今天详细解读离婚登记必备材料清单,帮您一次备齐手续,避免踩坑。
一、协议离婚必备的5项核心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需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议提前准备2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身份证信息必须与结婚证一致,如曾更名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
2、户口簿原件
户口簿需包含本人页和户主页,婚姻状态栏必须显示“已婚”,若户口簿未更新(如仍显示未婚),需先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3、结婚证原件
需提供两本结婚证。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凭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补办《婚姻关系证明》,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电子版。
4、离婚协议书(3份)
协议书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必须双方亲自签名并注明签订日期,注意:民政局仅备案不审查内容,建议提前找律师审核协议合法性。
5、单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各2张)
部分地区要求红底或蓝底,具体需咨询当地民政局。
**二、特殊情形需补充的材料
涉外婚姻:外籍配偶需提供护照、婚姻状况公证认证文件。
军人离婚:军人一方需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交监护权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三、律师建议:3个易忽略的细节
1、检查证件有效期:身份证过期、户口簿缺页均会导致驳回,建议提前1个月更新证件。
2、离婚协议书备份:除民政局存档外,双方各保留1份原件,避免后续纠纷无据可依。
3、冷静期后及时办理:30天冷静期满后须在60天内共同到场领证,超期需重新申请。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需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协议书。
离婚登记看似简单,实则隐藏诸多“材料雷区”。重点记住: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三证缺一不可,协议书条款务必细化,提前咨询当地民政局政策,必要时委托律师起草协议,既能保障权益,又能避免反复奔波,婚姻结束也应体面收场,准备充分是对彼此最后的尊重。
(本文关键词密度:离婚登记3.2%,离婚材料2.8%,离婚协议书3.1%)
提示: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办理前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或登录当地民政局官网查询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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