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吗
一、违约责任可以并用吗
在涉及到合同法务处理的过程中,我们需明确,对于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出赔偿财产损失或折合违约金款项等各类责任形式)其实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况,反倒可以依据具体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来共同实施,这种现象称之为“违约责任的并施”。
举例来说,一旦发生合同违约事件,守约方可以有权在敦促违约方立即执行原有的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可提出请求赔偿所遭受的财产亏损或提交对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而值得重视的一点在于,在赔偿总金额方面,原则上应当严格控制在由违约行径导致的实际损害额度以内,这是为了防止对违约方当事人带来过度严重的处罚影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可能涉及到的合同条文、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原则等多个因素,以便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在实践中,违约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是继续履行,这是指在发生违约情况后,请求违约方必须严格遵循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次是损害赔偿,当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时,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因违约而给受害方带来的各种损失进行全面性的赔偿,既包含实际损失又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再次是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明文要求,由违约方向受害方支付预额的违约金,以表明其认错态度;最后是,根据事先在合同中设定好的定金条款,当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定金无法返还时,可以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守约方还有权,并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违约责任约定过高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在签署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违约所生的状况与可能造成的损失,导致所约定违约责任过重,而实受损失甚微时,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寻求人民或机构适度调整过高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样,依照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如违约金过高且已经超过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适当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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