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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有哪些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2-28)普法百科4

一、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 338 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废物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范畴;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的相关规定;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否达到了重大的程度,包括公私财产的损失数额以及人员伤亡的情况等。

如果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旨在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环境违法追诉期是多久

环境违法追诉期通常为三年。这是指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三年内如果未被发现或者未被举报,一般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环境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那么追诉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环境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具有连续性。继续状态则是指某种环境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例如违法排放污染物持续了一段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追诉期限可能会延长。例如,涉及到环境污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追诉期限可以延长至十年。并且,即使超过了追诉期限,如果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仍然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量刑等方面会有所不同。总之,了解环境违法追诉期的规定,对于维护环境法律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大环境因素判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重大环境因素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环境影响的规模和范围进行考量,若其影响涉及较广的区域,如跨多个行政区域,或者对大片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显著改变,那么就可能被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其次,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也是重要标准之一,当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较多,或者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时,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再者,环境影响的持久性也不容忽视,某些环境影响可能会长期存在,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对土壤或水源的污染可能持续多年,这种情况也往往会被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此外,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程度也是判定的关键,比如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的影响,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视为重大环境因素。总之,重大环境因素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以确保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识别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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