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赌资怎么认定
一、开设赌场赌资怎么认定
认定开设赌场的赌资,通常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现场查获的用作赌博的款物,包括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这些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财物,一般都应认定为赌资。比如在赌场现场桌子上摆放的现金、用于投注的筹码等。
二是通过赌博活动赢取的财物,只要能证明是在该赌场的赌博过程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都应算作赌资。例如,某参赌人员在赌场中通过赌博赢得的一额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三是用于赌博的借款、等,若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是专门为参与赌场赌博活动而筹集的,也应认定为赌资。比如,参赌人员为了能有更多资金参与赌博,向他人借款且明确表示用于赌博的部分。
此外,在认定赌资时,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赌博活动的关联性。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赌资的财物,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审慎作出认定。
二、赌博案件中赌资如何认定
在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包括现金、筹码、有价证券等,一般可直接认定为赌资。例如,在赌博现场搜查到的现金,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有其他合法用途,应认定为赌资。
二是赌博参与者为赌博而临时向他人借来的款物,也应认定为赌资。因为其借款目的明确是用于赌博活动。
三是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赌博时,投注的点数、金额等可折算为赌资。比如在网络赌博中,根据投注记录所对应的实际金额来确定赌资数额。
四是对于赌博者携带的尚未投入赌博活动的款物,如果有证据表明其是为本次赌博准备的,同样应认定为赌资。
此外,在认定赌资时,应严格依据证据进行,对于不能准确认定的部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赌资范围,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
三、金额认定标准最新
赌博罪金额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其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抽头渔利是指在赌博活动中,组织赌博的人从参与赌博者赢得的钱中按一定比例抽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利润。
其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资包括用于赌博的现金、财物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下注的虚拟货币等,都应计算在赌资数额内。
其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即便赌资数额等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其四,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同样构成赌博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赌博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金额等量化标准,还需结合具体的行为情节、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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