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涉外婚姻登记手续有哪些
涉外程序
1、双方达成,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或一方不同意,应到。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结婚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合飞律师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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