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我与丈夫后,共同了一个孤儿。今年,我们了,孩子由我。但他却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我多次找他协商,他却说,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我们已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他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需要再抚养孩子。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你前夫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起诉。本案中,你与丈夫离婚时,你的前夫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你的前夫认为,离婚就自然解除收养关系是错误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的前夫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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