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了财产,离婚时怎么分?
离婚时财产分割总是让人头疼,尤其是当财产已经做过公证的情况下,不少人会产生疑问:"公证过的财产在离婚时还能重新分配吗?是不是公证了就一定按协议执行?"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解析这个问题。
公证≠绝对平均分配,关键看协议内容
很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会到公证处对财产进行公证,约定归属,但公证的效力并非"铁板一块"。《民法典》明确规定,公证协议仅能证明双方曾达成财产约定,但离婚时是否完全按公证分配,还要看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若公证协议中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女方净身出户",但离婚时女方因抚养子女导致经济困难,法院仍可能调整财产分配比例。
公证仅针对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若离婚时发现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房产、股权等未公证资产,这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
解决方案:三步应对公证财产分割争议
1、确认公证协议性质
核查公证书是否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与离婚条件挂钩",若协议中写有"若离婚则按此分配",则法院可能直接采纳;若仅为一般婚内财产约定,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举证特殊情形
收集子女抚养支出凭证、疾病证明、对方转移财产证据等,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主张"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
3、补充未公证财产证据
通过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查找婚内新增的未公证资产,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干涉离婚自由,财产协议不得含有限制离婚权利的条款。
小编总结
公证财产协议是防范婚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法律不会一刀切地按公证处理离婚财产,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三点:公证范围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需照顾的特殊情形,建议在拟定公证协议时,提前咨询律师设置"动态调整条款",例如约定"若婚龄超10年,房产按比例转为共同财产",既能保障权益,又符合公平原则。
公证是工具,不是枷锁。遇到复杂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才能实现财产分割的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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