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
离婚协议公证是许多夫妻结束婚姻关系时的必要流程,但关于“公证处公证离婚协议费用谁承担”的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是提出离婚的一方承担,有人觉得应该平分,甚至有人认为这笔费用属于“婚姻共同债务”,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这笔费用的归属?
**争议点:费用承担背后的逻辑
离婚协议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公证服务费、材料复印费等,金额通常在几百元不等,从法律角度,公证费用的承担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两种:
1、双方自愿协商: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某一方承担,公证处会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2、未约定时的默认处理:若协议未提及费用承担,根据《公证法》和《民法典》精神,费用通常由申请公证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可能被视为离婚过程中的“必要开支”,由夫妻共同财产分担。
但需注意,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隐瞒财产、恶意拖延流程),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费用分配比例。
**解决方案:如何避免纠纷?
1、协议中明确约定:起草离婚协议时,务必添加“公证费用由XX方承担”的条款,避免事后扯皮;
2、特殊情况提前协商:若一方经济困难,可协商分期支付或减免;
3、保留缴费凭证:无论是谁支付,留存发票或收据,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相关法条依据
1、《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收取费用需遵循国家规定,但费用承担可由当事人协商;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明确自愿离婚意愿及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费用承担属于“其他事项”范畴,可自行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必要开支可主张共同分担。
公证离婚协议费用的承担看似小事,却可能因“谈不拢”演变为矛盾升级的导火索。核心原则是“协商优先,约定明确”,无论是和平分手还是争议离婚,建议双方理性沟通,必要时咨询律师或公证员,确保流程合法合规,毕竟,离婚已是人生重大转折,何必为几百元费用再添烦恼?
白纸黑字的约定,永远比口头承诺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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