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居,法律依据何在?
在我国,离婚同居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建议参考:在处理离婚同居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小编总结:离婚同居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离婚同居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