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一、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离婚证发给婚姻当事人;
2、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3、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4、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5、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6、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时要审查什么
1、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证明;
3、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
4、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5、书;
6、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8、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
9、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并且还要签署一些手续,其中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亲自进行部分内容的填写。离婚证由婚姻登记员填写后颁发给当事人。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登记审查表》和离婚证首先保留人就不一样,前者由婚姻登记机关保留,后者由当事人保留。前者需要由离婚当事人亲自填写,后者则是由婚姻登记员填写,但后者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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