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要做登记离婚,必需满足以下几个严格的前提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均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都需要自愿地进行离婚这个行动;最后,双方需要就权及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事宜达成共同的、明确的意见。
除此之外,还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且这些资料必须经由婚姻登记机关的仔细审查并予以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完全符合以上几点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有秩序地完成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底线立案庭审离婚怎么判
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如若能够成功搜集并出示以下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将使得离婚判决更加顺利和稳妥:
1.证明被告存在行为或者与其他异性进行稳定且状态的证据;
2.证实被告实施过、虐待家人或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揭示被告沉溺于赌博、吸食等恶劣习惯并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4.表明两人情感破裂从而导致长期达两年时间的证据。
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即使被告方不同意调解,也应当做出离婚判决。
如果未能成功搜集到上述证据,那么通常情况下,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时,如果被告方坚决反对离婚,法院很可能会拒绝作出离婚判决;而在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法院极有可能会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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