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不到场算一审吗
一、原告不到场算一审吗
离婚纠纷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庭表述自身观点为首要原则,但凡当事人具备表达自我的能力,出庭应诉则成为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仅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若原告在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审判会场,亦或是未经法庭批准,擅自离场者,皆可视为自行撤销之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当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若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面临确实难以亲临现场的客观因素时,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声明,待人民法院审慎审查后,若所提理由充足且合理,便可合法地予以适当推迟处理。
反之,若没有特别原因或虽存在特殊原因却未能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起诉离婚被告可以不去吗
依据我国现行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之具体规定,涉及涉及到离婚相关事宜的诉讼案件中,若涉案一方要求委托代理律师进行陈述及辩护,则本人(涉案当事人)除非确实无力进行表达自我意志的活动之外,仍然需要亲自出席法庭。
如遇其他突发性特殊原因以致无法出席法庭,那么必须向南方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说明以表达其个人观点和态度。
此处所称的“特殊情况”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因为当事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限制,例如生病住院接受治疗、年事已高且自行动作异常不便等;因为受雇主工作安排的束缚,无法轻易离开现有环境或是身处远方,此类情况也被视为无法亲自前往庭审现场的合理理由。
在此种情形下,未亲身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程序向南方法院提交关于是否愿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分配和等相关重大问题的明确书面报告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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