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承揽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此义务时出现瑕疵,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者自身行为揭示出其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其中一方当事人尚未支付合同款项或报酬时,另一方可要求该方履行付款义务或支付报酬。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揽合同需要书面吗
通常情况下,我们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并不需要采用书面这种方式进行。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以及非必要形式的合同类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以口头或书面等法律所认可的任意形式来签署这份合同,而并非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相关的规定,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三、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
雇佣及承揽两者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归咎责任的归属原则上,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所聘员工的人身受到伤害这一情况,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以及替代责任;然而在承揽关系里,定做人则需负担的是过错责任以及合同责任。
在涉及法律关系的客体部分,雇佣关系的核心着力点在于提供劳务服务,其合同标的本质上是劳务本身;反观承揽关系,其目的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体现了采集工作成果作为服务范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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