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效吗?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在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认为这种表述简单明了又省事。但实际操作中,这种笼统的约定可能埋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就有当事人咨询:前夫离婚时隐瞒了婚内购买的股票账户,现在能否重新分割?
一、看似简单的条款存在哪些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常见的风险点在于:当一方名下存在对方不知晓的财产时,笼统的"各自所有"约定可能成为对方转移财产的护身符。
- 婚前房产在婚后的租金收益
- 用婚内收入购买的理财、股票等金融资产
- 婚内继承的遗产未告知配偶
- 公司股权对应的增值部分
曾有真实案例显示,男方在离婚前半年将婚内购买的基金转至母亲账户,最终因协议书未明确列举财产,女方损失超百万元。
二、专业律师的解决方案
要避免财产争议,建议采用"详细列举+兜底条款"的模板结构:
1、明确现有财产清单
- 逐项列明已知的房产、车辆、存款、理财等财产归属
- 特别注明"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
2、设置违约责任
- "如发现隐匿、转移财产,违约方需赔偿对方财产价值200%"
3、附加查询授权条款
- "双方承诺配合对方查询婚姻存续期间所有银行流水、证券账户"
4、兜底条款补充
- "本协议未列明财产,离婚后发现的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可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小编特别提醒
离婚协议不是"格式合同填空",财产约定要把握三个核心:
1、明确性:具体到账户号码、房产地址等细节
2、闭合性:通过"截止日期前""双方确认无遗漏"等表述锁定范围
3、可执行性: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调查取证权限
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务必通过银行流水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做好财产摸底,对于涉及公司股权、海外资产等复杂情况,更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制作个性化协议模板,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条款无效。一份严谨的离婚协议,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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