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去公证处吗?公证处离婚公证到底有什么用?
"协议离婚后,明明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为什么还要专门去公证处做离婚公证?"这个问题背后,折射出很多人对离婚法律效力的认知误区。公证处离婚公证并非离婚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守护财产权益的"法律盾牌",特别当涉及房产过户、财产分割执行、跨境离婚等情况时,这份盖着公证处钢印的文书,往往能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证据。
解决方案:三步完成离婚公证闭环
1、协议确认阶段:携带离婚证、身份证、完整版离婚协议书原件到住所地公证处,特别注意协议中需明确财产分割细则(房产需附不动产权证号,车辆需登记车牌号);
2、公证面签环节:公证员会单独询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全程录音录像(防止后续主张受胁迫);
3、文书生效要件:公证处出具的《协议书公证》会特别载明"本协议经公证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是普通离婚协议不具备的法律特权。
法律依据速递
-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约定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公证法》第37条:经公证的民事协议可直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除诉讼的优先执行力
小编划重点
办理离婚公证有三个"必须"原则:必须核对协议与民政局备案版本一致性,避免出现"阴阳协议";必须留存银行流水等财产凭证复印件,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必须约定违约金条款,建议按日万分之五设置违约成本,特别是在涉及学区房分割、公司股权交割等复杂场景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能直接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依据,省去诉讼拖累。
特别提醒:近期出现多起因离婚协议中"甲方""乙方"身份标注不明确导致公证无效的案例,建议在协议首部完整标注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三项身份信息,让每一份公证都经得起时间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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