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缺席审理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能缺席审理的情形是什么
离婚案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缺席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送达传票后,若被告没有合理原因而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未实际到庭,法院也可进行缺席审理。
(三)被告中途退庭的。在庭审过程中,若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擅自退庭,法院可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从而进行缺席审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缺席审理应谨慎适用。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并且,即使一方缺席,法院也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婚姻关系、、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判决。
二、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是否有规定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是有相关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而在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而言:
(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
(二)帮助的形式。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包括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或者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保障。帮助的程度应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既要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另一方的负担能力。
(三)这种扶助义务并非无期限的,通常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帮助生活困难一方度过难关,实现生活的基本自立。
三、单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和程序有哪些
单方提出离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及对应程序:
**一、(虽为单方提出,但对方同意)**
情况: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也同意离婚,且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程序:
1. 双方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如、等。
2.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存在其他争议)**
情况: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程序: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2. 法院受理后进行审理,包括调解。若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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