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到底以哪份片子为准?影像报告打架怎么办?
"三甲医院的CT报告和私立医院的结论不一样,该信哪一份?"
这些困扰当事人的问题背后,隐藏着伤残鉴定中影像资料的使用规则,作为处理过上百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今天带您穿透医学影像的迷雾。
一、三类关键影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1、初次检查片:急诊抢救时的X光/CT
这类影像具有"时间锚点"价值,能锁定原始损伤状态,某交通事故案中,当事人因急诊CT显示腰椎压缩性骨折,但三周后复查显示愈合良好。鉴定机构最终依据急诊影像确认损伤原始程度,支持了伤残等级认定。
2、动态复查片:治疗过程中的系列对比
骨折患者每月的DR复查片构成完整证据链,曾有位工伤职工在第三次复查时发现骨不连,系列影像证明损伤持续存在,最终推翻用人单位"已治愈"的主张。
3、鉴定前最新影像:争议最大的决胜证据
2023年杭州某人身损害案出现戏剧性转折:原告提交半年前的MRI显示半月板损伤,被告出具鉴定前一周的检查显示已修复。法院采信距鉴定日最近的影像,认定损伤未达伤残标准。
二、**法律实务中的三重审查原则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鉴定机构必须:
1、比对所有影像的时间连续性
2、排除非本次外伤所致病变
3、以治疗终结时稳定状态为准
某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中,患者术后三个月CT显示内固定位置正常,但鉴定前突发螺钉移位,法院认定移位系自身活动不当导致,仍以三个月时的影像作为鉴定依据。
建议参考:
1、保存从急诊到鉴定的全部影像资料(含电子DICOM文件)
2、治疗满3-6个月再申请鉴定,确保损伤稳定
3、对存疑影像可申请影像学会诊复核(费用约800-1500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关于检材审查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76条专家辅助人制度
影像资料如同损伤的"时光胶片",鉴定机构遵循"最新且完整"的审查原则,当事人切忌擅自筛选提交材料,更需警惕"消失的原始片"——某案因当事人遗失急诊CT电子数据,导致无法证明损伤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最终败诉,保存好每份带有医院电子签章的影像,就是守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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