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冷静期有几次
一、湖北离婚冷静期有几次
在湖北,离婚冷静期并没有次数的限制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日届满后,双方没有撤回申请,且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
二、湖北离婚冷静期怎么申请离婚
在湖北申请离婚,首先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是,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 准备材料。双方要携带、簿、、等相关材料。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提出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 等待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 经过三十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期满后办理手续。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是,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离婚诉讼。
三、湖北离婚哪个部门负责
在湖北,办理主要由民政部门和法院负责。
(一)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二)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由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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