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婚要哪些手续呢
一、协商离婚要哪些手续呢
协商离婚即协议离婚,主要有以下手续:
一是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是审查与登记。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二、两人证丢了怎么离婚呢
若两人结婚证丢了,仍可通过不同方式办理,具体如下:
协议离婚:
首先,需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补领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确认属实后补发结婚证。然后,双方持补发的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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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结婚证丢失,另一方不配合补领结婚证,丢失结婚证一方可持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持该证明及相关诉讼材料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作出判决。
三、离婚是否需要回原籍办理
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原籍办理,具体情况需根据离婚方式来确定:
一是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回到原籍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是诉讼离婚。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离婚是否回原籍办理,要依据实际选择的离婚途径及相关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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