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保理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首先,我们要关注的是保理合同的参与主体。
根据相关规定,保理合同的签约双方主要有两个角色: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
对于保理合同所涵盖的内容范围,其具体表现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非仅仅局限于现有应收账款的转移,还需要包括未来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
再者,保理服务的真正含义在于,符合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付款担保等任意一个条件,都可以被视为保理合同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有接保险重疾拒保理赔的吗
在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案件当中,如果保险未能履行其对重大疾病理赔的义务,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要步骤是,投保人应该仔细研读和审视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确保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拒赔理由能够符合合理且充分的标准。
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拒赔理由存在问题或者不适合的情况下,投保人有权利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请求对方重新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慎评估。
如果协商无法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投保人可以考虑向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寻求,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机制来解决这一争议。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投保人必须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于证明自身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进而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保险额。
三、保理合同违约行为有哪些
保理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卖方的违约行为
1. 基础交易合同方面的违约。例如,卖方提供虚假的货物销售合同或发票等文件,导致保理商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产生误判。
2. 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违约。卖方未按照保理合同约定转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益,如保留了部分收款权利;或者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像已被、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等情况。
(二)买方的违约行为
1. 付款违约。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未能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向保理商或卖方付款,这是较为常见的违约行为。
2. 不当抗辩。买方可能会无正当理由对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付款,例如以货物质量无问题却虚构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三)保理商的违约行为
1. 资金支付违约。如果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商在特定条件下应向卖方提前支付保理款项,但保理商未能按时支付。
2. 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例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保理商未能妥善管理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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