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都有什么方式
22日,北京市朝阳区大屯法庭此案。法庭调查结束后,经过短暂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时,殷某诚挚的语言打动了李某。在此基础上,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23日,李某和殷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经过调解方式离婚,签订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协议书中明确:双方之女由殷某,李某每月支付1500元人民币直到李小某年满18周岁,如遇到重大病患等情形,李某应当支付医疗费用的一半。至此,一桩不幸的婚姻终于有了一个比较顺畅的结局。
律师评论
1、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选择。离婚作为一项权利,公民可以选择或。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最简洁、最高效的方式当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去民政局约30分钟就可以解决);但是,离婚往往涉及和等问题,仅仅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恐怕很难将问题处理完结,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是,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制作离婚协议,最好聘请律师代表自己参与的认定和分割以及约定子女利和义务;当然,既然到了离婚的地步,往往是矛盾已经升级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协商的机会少,成功率偏低,此时,进行离婚诉讼可能在所难免。一旦涉及到了离婚诉讼,我们倾向于当事人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诉讼事宜。
2、离婚自由,对当事人(主要是原告方或首先提出离婚者)来说,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婚姻权属于基本人权之一,理当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规定),其中包括了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结婚自由方面,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即,在我国,公民结婚自由现状是比较理想的,上个世纪经常出现的包办婚姻等情形基本消除了;在离婚自由方面,情况就不那么乐观了,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道德规范的制约、对方当事人的阻挠和法院的干涉。道德规范制约,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贞操观、和谐观、忠孝观、包容观等观念左右着人们,引导人们宁可忍辱负重,也不轻言“放弃”;对方当事人的阻挠,主要是在对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情形下,他们会采取措施阻挠、拖延,比如收到后“玩失踪”;法院的干涉,主要是法院在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时,左右为难,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北京市法院系统的惯例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经过至少2次的诉讼(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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