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流程和手续
一、申请离婚流程和手续
申请离婚有两种方式,流程和手续各有不同:
二、办理的手续和流程
办理自愿离婚,需按以下手续和流程进行:
首先是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等。
其次为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然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是审查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流程没有证
若没有结婚证而要打官司离婚,需分情况处理。
如果是结婚证丢失,可先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之后再按照正常诉讼离婚流程进行。即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提起离婚诉讼,提交及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若是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要离婚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正常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或者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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