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等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会产生多方面后果:
(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生效。双方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主要义务。比如,买方无需再向卖方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卖方也无需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二)恢复原状。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某些准备工作,如买方支付了、卖方预留了房屋等,那么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卖方应退还定金,买方不再享有对房屋的期待权益。
(三)赔偿责任。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过错方需予以赔偿。
(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所有权不会因不成立的合同而发生转移,房屋仍归原所有人所有。
三、中没有将车库的归属划分,车库归谁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未对车库归属作出明确划分的情况下,车库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一)看车库是否有独立产权。若车库已办理独立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人即为车库的合法所有权人。例如,原房主在购屋时单独购买了车库且进行了产权登记,那么车库归原房主所有。
(二)若车库没有独立产权,需看约定及相关规划。若购房合同中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等相关约定,涉及车库归属的,按照该约定执行。若无约定,从规划角度看,若车库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的,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若车库是特定房屋的专有配套设施,如独门独院房屋的专属车库,且能明确区分使用范围的,可能归该特定房屋业主使用。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车库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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