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约定21号扣款 我21号当天存钱算不算逾期?
最近收到一位读者的咨询:"我的贷款合同写着每月21号自动扣款,但我总是21号当天才把钱存进卡里,银行显示扣款失败后又重新划扣成功了,这种情况算逾期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牵涉到资金到账时效、合同条款解释等法律细节。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判定逾期的核心标准是"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根据《民法典》第679条,借款合同履行以"债权人实际收到款项"为完成标志,虽然借款人21号当天完成存款操作,但银行系统存在清算周期:普通转账需0.5-2小时到账,跨行转账可能延迟至次日,若存款时间晚于银行当日批量扣款时段(通常为0:00-18:00),极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逾期。
更需警惕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会设置"宽限期条款",例如某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8.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6:00前确保还款账户余额充足",这意味着即便在还款日存款,若晚于指定时点,仍可能被收取违约金并影响征信记录。
建议参考
1、提前1-3个工作日完成还款
2、开通自动还款提醒功能
3、跨行转账选择实时到账渠道
4、保留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记录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679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5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小编总结
通过本案可见,"还款日存款"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金融合同具有严格的时间属性,建议借款人建立"提前还款"意识,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清算规则,若已发生类似争议,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9条,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扣款时间节点证明,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在履约时间节点的认定上,银行系统记录永远比个人操作记录更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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