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约定
一、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约定
在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息应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商定,然而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利率应严格遵循所设定的上限。
除此之外,对于利息支付的具体日期和方式亦可进行详细的约定,如出现约定不清或无约定的情形,双方亦有权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加以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高利放贷行为,过程中所触及的利率水平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借款合同中并未就利息支付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时,应被理解为无息。
而在借款合同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模糊不清且无法借助补充协议加以完善时,该问题应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以及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和确定利息金额;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则通常被视为无息贷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民间借贷只有借款合同没有
借贷合同,则特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注明其中一方同意在一段特定期限内转移一定数量及种类的货币资产的所有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则在此期限结束后按同样方式回赠其等价值的货币的书面合同。
此时,贷款合同就呈现为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作为贷款人的一方,他们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并向其提供所需款项的服务,同时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时必须归还贷款本金及其应负担的利息费用的书面协议。
在这些情况下,借款人需要严格遵守约定的贷款使用方式,不得将其挪作任何非法活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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