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借款金额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借款金额
民间借贷之担保方,依据保证合同所载约定担负相应之保证责任。
保证形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在保证合同内未对此二种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应依照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之保证人在主未经或机构审理判决,且就财产依法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对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之债务人,若在主合同规定之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之请求,保证人不得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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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人在坐牢能够起诉他还钱
确实可以如此操作。
首先,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完全有权利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亦可称为保证人)提起诉讼程序。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若担保人已为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担保义务,那么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同样有权利将债务人以及担保人诉诸法庭,期待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判定赔偿事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担保人仅为债务提供了一般性的保证义务,尽管同样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未能成功实现债权时,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其应负之担保责任。
三、对借款人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自愿且诚信地签署借据的情况下,该借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借据在法律层面生效还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签署借据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借据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最后,借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第一,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须真实;第三,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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