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收条诈骗怎么判的
一、伪造收条诈骗怎么判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所明文规定,涉及到伪造、变更金融票据行为之一的“伪造、”具体指的是:制造或改变汇票、本票、支票这类金融凭证,以及虚假委托收款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伪造、变化信用证明书或是附属的相关文件、文档,甚至包括伪造信用卡等所有类似行动。关于此罪行,根据不同情节,法律规定有如下四种标准刑责:
(1)处于五年以下或,同时附加规定需支付两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的;
(2)若情节较为严重,该罪犯则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若是情节极其严重者,其所需承担的刑法可能会高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并且还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乃至被追缴全部个人财产;
(4)如果犯罪主体是或企业,那么除了需承担罚金之外,还应就其直接负责人及各类直接责任人适用上述法律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之客观方面仅仅局限于“伪造、变造”这两种行为,如果在实施了“伪造、变造”之后,又进一步实施了“使用”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伪造、变造”只能视为实现“使用”目的的犯罪预备阶段,因此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而是应当按照其犯罪性质,以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4、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二、境外诈骗未遂代理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针对既遂的犯罪行为,分别设定了三种不同层次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法定刑依次为:(1)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同时并处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
(2)若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诈骗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对涉嫌诈骗的公私财物,在其价值上做了明确划分,只要其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以及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五十万元以上这三个等级的,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未能得逞即构成的行为人,由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比照既遂罪犯,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空间。
三、骗婚诈骗几千万怎么判
依法成立案件后,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犯本罪的被告人将面临以下刑罚:首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其次,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额外收取罚金;最后,当案件涉及的数额特别庞大或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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