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能怎么处理
一、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能怎么处理
若借款方未能偿还债务,担保人须承担担保义务。
首先,保证的形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倘若当事人于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承担保证责任,则此种情况称为一般保证。
在此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或机构审理,且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以解决债务问题之前,享有拒绝向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外。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此处所指的第三人即为担保人,包括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提供的保证方式则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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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出借人是借款给别人吗
借款人是指接受他人借款,进而产生债务关系之人;贷方则是承担借款风险,资金予他人之人。
借款人即债务关系中的负债方,其需按照既定协议的条款履行偿还货款之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
在金融经济学领域内,借款人被定义为依据相关法律或者合约、契约的约定,需要在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之人。
与此相对的债权人则是对贷款人拥有要求其按期还款的权利之人。
在财务会计学的专业术语角度来看,借款人通常被认定为欠缺他人金钱债权的机构或个人。
三、备注往来款的转账能否认定借款
对于往来款转账的性质是否可归类为借款,我们需要具体分析。
所谓的往来款转账,就是指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由于业务关系产生的货币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中的销售货款、代收和代付款项等形式。
若在此过程中有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一额,且该笔支出并非为了购买商品或服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便符合借款的定义。
实际上,法律上对借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且承诺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者其他补偿性收益。
据此看来,若往来款转账的性质符合上述借款的定义,则可被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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