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依据《民法典》,法院判定不允许离婚后,若双方持续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且确认先前感情已彻底破裂,应给予批准。
以下是收集分居证据的几种方式:
1. 一方在外居住的合同或新地址收到的信件;
2. 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需对方认可;
3. 向对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并注明“分居”字样,同时保存邮寄凭证,自邮寄日起至起诉期间均视为分居期;
4. 书信、电子邮件等可证明感情不合与分居的事实;
5. 人证亦可,但需注意与提供证据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且分居属私人事务,因此单一证言难以被法院采纳,需结合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法院若判定为不予离婚,即使双方已长期分居长达一年,亦未必可顺利离婚,因是否离婚,关键在于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评判。
但通常情况下,对于曾被判决不许离婚,且已分居一年以上者再次提起离婚请求时,法院往往会做出离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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