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离婚后可以申请财分割
一、上海夫妻离婚后可以申请财分割
在上海,夫妻离婚后是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
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那么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若没有约定,通常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或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在分割过程中,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倾斜;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财产分割判决。
二、上海全过程及材料
(一)协议离婚全过程:
1. 申请: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上海,一般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材料:
1. 双方的簿、。
2. 双方的。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上海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登记所需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原件及复印件)。
2.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 当事人为的,需提交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页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加盖户口保管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 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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