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日期以什么为准确
一、借款合同成立日期以什么为准确
借款合同成立日期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例如,出借人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接受了这笔借款,即便双方还未正式签字,此时借款合同也成立。
(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如果通过网络平台达成借款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也可据此确定成立日期。
二、借款合同担保人无效怎么处理好
当借款合同担保人无效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确定担保人无效的原因。可能是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如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作为担保人;或是担保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明确原因有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若因担保人自身过错导致无效,比如其明知不具备担保资格仍提供担保,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若债权人存在过错,比如明知担保人不符合条件仍接受其担保,可能会减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四)若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此外,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尽可能挽回自身损失,同时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寻找其他可能的还款来源或保障措施。
三、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有哪些种类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需具备相应的代偿能力,且应明确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等。
(二)抵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的抵押物包括房产、车辆等。
(三)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例如,质押、存单等。
(四)留置担保。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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