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有哪些法律规定?
“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购买房产、逃避债务等,而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协商一致,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办理离婚登记,但实际上,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假离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建议参考:
1、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做出决定。
2、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小编总结:
“假离婚”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做出决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