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条件是什么
一、民政局离婚条件是什么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自愿离婚。即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一方胁迫、欺诈等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形。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要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另一方支付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同时对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也需作出妥善安排,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三)对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分割需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各类财产。对于,要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如何分担。
此外,还需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本人的簿、、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等相关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二、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何办理手续
在南京民政局办理,分为和,二者流程不同:
- **协议离婚**:
- **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提交证、身份证、户口簿、书等材料。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相关信息。
-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登记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诉讼离婚**:若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三、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何办理手续,还有30冷静期吗
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流程及是否有30天冷静期情况如下:
**离婚手续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等。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五)登记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冷静期规定**:目前协议离婚仍有30天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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