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三十天冷静期还能去离婚吗
一、过了三十天冷静期还能去离婚吗
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过了第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后,双方还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没有去申请,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次离婚申请程序结束。若双方仍想离婚,则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因此,只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是可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
二、离婚冷静期是否取消了
离婚冷静期并未取消。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夫妻双方在冲动状态下草率离婚,给双方一定时间和空间去冷静思考婚姻关系是否确实无法挽回,从而更谨慎地做出离婚决定。这一制度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和不同观点,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依然有效且在实际的离婚登记程序中被严格执行。
三、民政局领离婚证需要冷静期吗
在民政局领离婚证需要经过冷静期。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来说,主要分以下几点:(一)申请阶段,夫妻双方的,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二)冷静期阶段,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次日起算30日,此期间若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三)审查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以,通过民政局是有冷静期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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