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钱,如何分割,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钱,如何分割,有什么法律依据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的分割及法律依据需分情况讨论:
若该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共同投资经营等,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一般是用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若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一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无需负责。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后,婚后一方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形。
若夫妻双方没有对进行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出资购买房产,所使用的资金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双方的收入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若能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一方的,比如婚前的存款,且该财产在婚后没有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这种情况下,用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若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房产则属于约定的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判断婚后一方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男方已向当地法院起诉解除状况,
在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处理,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
若男方起诉要求解除所谓的“事实婚姻”,法院会先审查双方的情况。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实质要件的,那么这种情况才属于事实婚姻,法院会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涉及、等问题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定。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类似关系,法院会认定为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诉求,但如果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等,法院会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财产分割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等情况进行,子女抚养则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归属及支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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