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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现任多次给前妻转账 这钱能要回吗?

合飞律师7个月前 (12-08)法院案例22

丈夫因病离世后,现任妻子却意外发现丈夫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还一直向前妻转账。丈夫婚内频繁给前妻转账,现任妻子还能讨得回吗?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现任妻子要求丈夫前妻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私下转账的钱款。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吴甲(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在丈夫因病去世后,张女士意外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吴甲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其前妻王乙(化名)多次转账,其中还包括生日红包、七夕红包等。

张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一怒之下,张女士将前妻王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人民币11万余元。

张女士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事前未取得其同意,事后其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侵犯了她的财产权。该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张女士要求法院确认此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前妻王乙辩称,多年来她与吴甲一直在互相帮忙做生意。自己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吴甲经常帮朋友买点香烟。她与吴甲的经济往来存在合理、正当原因,主要为代为售烟、儿子抚养费、生日红包、七夕红包、辛苦费,同时吴甲还向她多次借款。


那么,丈夫吴甲向前妻王乙的转账行为是否无效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中,与张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吴甲在与前妻王乙离婚后,仍向其赠与具有“爱”含义的特定金额“520”“527.77”“5227.27”等。而且还在特定节日向王乙进行转账,并备注“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织女七夕快乐牛郎爱你”等,有悖公序良俗,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吴甲向王乙赠与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王乙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

此外除上述转账,吴甲转账的备注中有抚养费、购烟款、借款利息等,王乙也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特殊含义以外的转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并对每一笔借款的解释说明尚属合理。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张女士一方,但张女士未能对此部分转账的赠与性质及无效的情形进行进一步举证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结合证据规则,排除具有合理理由的转账,法院最终判决,吴甲向王乙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与行为无效,王乙返还张女士人民币10000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该案目前已生效。

夫或妻任何一方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什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擅自的处分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更需要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与他人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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