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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能拿多少?离职才能领?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3-07)综合122

大家好,我是XX律师,专注劳动工伤领域多年,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很多工伤职工关心的问题:在浙江,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那个叫做“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到底是怎么回事?能拿多少钱?是不是非得离职才能拿到?这里面门道不少,咱们得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

先讲个真实的例子,小张是台州一家制造厂的工人,去年在工作时不小心被机器伤了手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好了,他也回到了原来的岗位继续工作,后来,因为个人发展原因,小张决定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厂里一次性支付了他一笔钱,其中就包含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张当时就纳闷了:这笔钱是啥?为什么是离职时才给?数额是怎么定的?

法律解析:就业补助金是什么?

这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项待遇,专门针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偿职工因为伤残在再就业时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损失,简单说,就是考虑到你受伤了,以后找工作可能没那么容易了,或者工资可能会受影响,国家和企业给你的一笔补偿金。

关键点一:这笔钱谁出?这笔钱不是工伤保险基金出的,而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关键点二:什么时候能拿到?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一个前提条件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像小张那样,工伤后如果你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那么暂时是拿不到这笔钱的,只有当你主动离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这笔补助金。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的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这里明确了两点:一是七至十级伤残有这笔待遇;二是支付条件是合同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三是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定。
  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5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的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这是浙江的具体标准!重点来了:十级伤残的就业补助金 =4个月*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注意是“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不是受伤时或者鉴定时的,这个平均工资每年由浙江省统计局公布。

律师总结:算清楚,维护好权益

  1. 核心条件:想拿这笔就业补助金,必须是在你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由你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2. 计算基数:金额 =4个月*你离职时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每年都会变,且全省统一,你需要关注离职当年的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通常在次年公布,计算时会依据离职时的有效数据)。
  3. 支付主体:这笔钱由你的原用人单位支付,不是社保基金。
  4. 与其他待遇不冲突:离职时,你还可以同时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同样由浙江省规定,十级伤残是2个月省平均工资),以及单位应结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如符合条件)等,就业补助金是额外的。
  5. 维权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在你符合条件离职时,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这笔就业补助金,你有权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保留好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非常重要。

在浙江的工伤职工朋友们,如果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并且你考虑未来要换工作或合同快到期了,一定要清楚自己还有这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益,算清楚自己能拿多少钱(4个月省平均工资),在离职时记得向单位主张,这是法律赋予你的补偿,别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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