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被起诉离婚怎么办?法院会判离吗?
李女士最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她怎么也没想到,与自己携手走过十年的丈夫,竟然在自己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后不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看着冰冷的起诉状,李女士心如刀绞,除了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更添了一份被至亲之人抛弃的心寒和无助,她茫然失措:“我生病了,他就不要我了?法院会因为这个就判我们离婚吗?我该怎么办?”
面对因病被起诉离婚的情况,很多当事人都会像李女士一样,陷入巨大的情感漩涡,感到委屈、愤怒和恐惧,但法律程序不会因为你的情绪而停滞,作为被告方,你需要冷静下来,了解法律的规定,积极准备答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需要明白一个核心法律点:患病本身并非法定离婚理由。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离婚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患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不是法院必然判决离婚的理由,反而是另一方需要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重要时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对方仅以你患病为由起诉离婚,如果你们之前的感情基础深厚,患病后对方也并非完全不闻不问,法院很可能会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 患病的时间、性质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你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是突发性疾病还是慢性病?病情是否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对方起诉离婚是否是在你患病后不久?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感情破裂程度的判断。
- 患病一方的生活来源和医疗需求:如果你因为患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需要长期、高额的医疗费用,法院在判决时(无论是判离还是不判离)都会考虑到这一点,并可能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作为被告方,因病被起诉离婚该如何有效答辩?
- 端正心态,积极应诉:不要因为愤怒或悲伤而拒绝出庭,缺席审判对被告非常不利,积极应诉是表达你态度和主张权利的第一步。
- 准备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原告(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逐一进行反驳。
- 反驳“感情破裂”:提供证据证明你们婚前感情基础好(如恋爱期间的照片、信件、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婚后感情也一直稳定(如家庭合影、共同抚养子女的证据、亲友的证言等),强调患病后对方也曾给予过关心或照料(如支付医疗费的凭证、探望记录等),说明患病并非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或者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
- 强调对方未履行扶助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方在你患病、最需要支持的时候起诉离婚,本身就是对夫妻扶助义务的严重违背,这一点要在答辩状中明确指出。
- 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 证明夫妻感情基础及现状的证据:如前所述的照片、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 证明患病事实及严重程度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
- 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及需求的证据:收入证明、失业证明、需要长期服药的证明、未来治疗费用的预估等。
- 证明对方未尽扶助义务的证据(如有):如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拒绝照料、分居后未提供生活费等的证据。
- 提出合理诉求:
- 如果坚决不同意离婚:核心诉求就是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希望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 如果同意离婚或法院可能判离:那么在答辩中要明确提出自己的合法诉求,尤其是在财产分割和困难帮助方面:
- 财产分割: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保护患病一方利益的精神,争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适当照顾,你因患病无法工作,可能需要稳定的住所,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
- 请求经济帮助:《民法典》第109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你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负担巨额医疗债务等),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一次性或定期支付的经济帮助金。这是因病离婚案件中,患病一方非常重要的法定权利。
- 损害赔偿(如适用):如果对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即使你是患病方,在离婚时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仅以患病为由起诉离婚本身通常不构成过错。
法律解析:
法院在处理一方患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时,态度通常非常审慎,法律不仅保护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更强调夫妻间相互扶持的道义和责任,法院不会轻易仅仅因为一方患病就判决离婚,其核心考量始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如果患病并非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或者患病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近人情,如果患病一方的疾病久治不愈,确实严重影响了夫妻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或者患病一方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后,也会依法判决离婚,但即使判决离婚,患病一方在财产分割和获得经济帮助方面的合法权益,也会依法得到保障和倾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了夫妻间的互相关爱义务)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助义务的核心条款)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照顾原则)
-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律师总结:
面对因病被起诉离婚的困境,惊慌失措于事无补,请务必记住以下几点:
- 保持冷静,积极应对:收到传票后,尽快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应对策略。
- 收集证据,充分答辩: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核心,收集能证明感情基础、现状及对方未尽扶助义务的证据,撰写有力的答辩状。
- 明确自身核心诉求:是坚决不同意离婚,还是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争取最大权益(财产多分、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目标清晰才能有的放矢。
- 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权,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陷入经济困境的一方至关重要。
- 寻求专业帮助:婚姻家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疾病、扶助义务、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复杂问题时,专业律师的指导和代理能最大程度保障你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情绪或法律知识欠缺而做出不利选择。
生病不是过错,更不应成为被抛弃的理由,法律为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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