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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争夺战,商业利益与个人情怀的较量

合飞律师5个月前 (12-15)综合13

我们常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迈克尔·乔丹恐怕对此深有体会,这位篮球巨星在中国市场面临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拉锯战——围绕"乔丹"二字的商标权之争,当您看到商场里印着23号球衣的国产运动鞋,是否会误以为这是乔丹代言?这正是这场纠纷的核心所在。

2012年,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主张对方侵犯其姓名权,这场诉讼的核心在于:中文"乔丹"是否与Michael Jordan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我国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在商标法框架下,拼音"QIAODAN"才是法律认定的姓名标识,您想想,中国有多少人姓"乔"名"丹"?这种大众化的名字组合难以构成专属权利。

以案说法:2016年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判决堪称经典案例,法院首次引入"商品化权"概念,认定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图形商标(持球剪影)构成侵权,这个持球动作具有极高的辨识度,与乔丹本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但有趣的是,法院同时驳回了对"乔丹"文字商标的诉请,理由是该标志指向的是中文名称而非乔丹本人,这个看似矛盾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可识别性"的严苛要求——消费者是否会将标识与特定人物直接关联?持球剪影做到了,而单纯的中文字符则未必。

法条链接:

  1. 《商标法》第32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商标法》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 (2020年修正案将"商品化权"纳入商业标识保护范畴)

律师总结:此案给企业主们上了生动一课:

  1. 品牌命名需避"名人效应"陷阱,尤其避免使用在世名人译名
  2. 图形商标保护强度往往高于文字商标
  3. 商标监控要常态化,发现抢注及时提起异议(如乔丹团队后期对拼音商标的成功异议)
  4. 营销宣传避免暗示不存在的代言关系

乔丹案最终以2021年最高院终审判决落幕,乔丹体育部分商标被撤销,这场持续十年的较量告诉我们:在商业利益与人格尊严的天平上,法律始终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品牌方应当明白,借势营销的边界就在"引人误认"这条红线前。

乔丹商标权争夺战,商业利益与个人情怀的较量,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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